因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》或者其它水上交通安全法規而被海事管理機構吊銷《適任證書》,被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吊銷《適任證書》的,自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,不得申請《適任證書》。兩年后重新申請需通過同類別、職務資格相同的適任考試,成績合格后可向發證機關申請與原類別、職務資格相同的船員《適任證書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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